丽水危险品运输|受理托运危险货物应注意安全事
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仍按原装货物条件办理托运,其他装容器内的残留物不得泄露,容器外表不得粘有导致危害的残留物。
使用罐车运输时,托运人应提供有关资料或样品,并在运单上说明对装载的质量要求。

高度敏感或能自发引起剧烈反映的爆炸性物品,未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危险品禁止运输。
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食品、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
②托运“半衰期”段的放射性货物、应在托运单上说明允许运送期限,其期限不得少于运送所需时间;
③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装箱证明书。
运输下列危险货物应持有技术证明;
①爆炸品和化学危险物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货物准运证”;
②放射性货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运输的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应持有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